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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修订稿)【201209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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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y280 发表于 2012-9-21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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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修订稿)201209更新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继续按2009年的学校文件执行。
第一章  奖学金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与四川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按上级文件要求进行评定。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分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等奖金500元,乙等奖金300元,丙等奖金200元,评奖人数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20%以内。甲、乙、丙三个等级的比例分别为3%、7%、10%,经费来源为学院财政、企业赞助等。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遵纪守法,无违纪处分,操行成绩在良好以上;
      2、同等条件下通过国家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者优先;
      3、总成绩排名在前20%的可参与评选,总成绩=德育成绩×30%+智育成绩×60%+体育成绩×10%(德、智、体成绩满分各为100分)。
      4、智育成绩可按如下两套标准进行计算(各系任选其一):
       A、智育成绩=B、智育成绩=
      5、有重修科目、补考科目或缓考科目的学生不能参与评定;
      6、二年级、三年级学生未过计算机一级者不能参与评定;
      7、原则上未通过英语三级者不能参与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陈毅奖学金2000元/年,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奖人数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1%以内,获奖者必须是甲等奖学金获得者。
    第五条  各系设系级奖学金,奖励标准由各系制定,并报学院备案。
    第六条  乐山·菲利克斯奖学金,根据乐山·菲利克斯公司当年与我校签订的相关合同确定奖励金额及名额。评定范围为机械系、电气系、机电系学生。每学年连续两学期获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成绩与操行成绩在系排名靠前。
    第七条  陈毅奖学金与乐山·菲利克斯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二章  单项奖

    第八条  学术、科技、文体奖
    在经学校审核批准的国家级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在经学校审核批准的省级(含成都市)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
    第九条  每获一项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
    第十条  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者奖励500元。
    第十一条  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三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奖励500元。

第三章  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从德智体美各方面综合考核,学习综合成绩须位于同专业、同年级前30%以内,且操行成绩优。以系为单位每学年评一次,按专业进行评比,三好学生人数控制在专业人数的2.5%,优秀学生干部控制在专业人数的1.5%。
    第十三条  校优秀大学生毕业生的评定在每年三月进行。获得者在校期间须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之一荣誉称号并一直表现突出。曾三次以上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且毕业论文(设计)优良。按专业综合排序在前10%。校优秀大学毕业生人数控制在毕业人数的5%以内。校优秀大学毕业生中的20%可被推荐为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每年评定一次,奖金500元。在评选年度中连续两学期班级管理综合考核优秀,全班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全班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标率在85%以上。校级及校级以上统考或竞赛课程班平均成绩在该系或该专业名列前茅。无宿管科公布的卫生较差记录。全班无人受行政记过处分。评选比例控制在系班级数的15%以内。各系初评,学生处复审并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学生奖励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种奖励由个人或班级提出书面申请,系上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复审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奖励的监督部门为学校监审处。
    第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教育的学生的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具体评比细则通过《学生学习生活指南》发放给每年入学的新生。
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处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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